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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309****0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13735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8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强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强辉支付总预期收益额人民币23750元;三、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强辉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的标准,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强辉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五、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强辉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700元;六、被告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二、三、四、五中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何昀泽对上述判项一、二中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8元、保全费3138.75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湖南中北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中泽安星投资控股(湖南)有限公司、何昀泽负担。 备注:本案案件受理费9088元(追缴)、保全费3138.75元(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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