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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盛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MA****UH1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5373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盛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五日内向原告张宾一次性支付工资86942.09元、报销款3950.85元,合计90892.94元;二、驳回原告张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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