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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19〕03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银系文化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298号2F天一广场服装区第2/3层的宁波银系文化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298号2F天一广场服装区第2/3层的宁波银系文化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7
    决定机关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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