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又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0269****2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349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13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址界限:东起滁三公里以西,北起村中心以南,西起二号机耕路以东,南起泄洪渠坝埂以北(具体以实测附图为准,约1000亩);二、租赁期限为16年,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土地租金标准为每年650元/亩,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每年的元月份支付土地租金……2009年12月26日,沙河镇三里塘蔡郢组、春井组、马郢组、扬子办八里村老庄组、中坝组共将593亩土地交付给了又宁公司。又宁公司支付租金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租金未再支付,三官居委会多次催交未果。诉讼过程中,三官居委会认可2019年9月1日涉案土地已由土地承包户自行租赁给第三方。2013年2月25日,安徽省民政厅下发了民地字(2013)35号《关于同意滁州市琅琊区和南谯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文件:同意将南谯区沙河的三官社区和新集、邓坝、秋桐划归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管辖。2019年6月3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将原属于西涧街道三官社区和新集、邓坝、秋桐等3个村和扬子街道的八里村合并并设立三官办事处。62016年1月14日,安徽滁州锦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又宁公司。本院认为:原南谯区沙河镇三里塘村民委员会与原安徽滁州锦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对租金的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又宁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支付租金,其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张义务,造成三官居委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三官居委会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又宁公司实际租赁的土地为593亩,每年的租金为385450元,诉讼中,三官居委会自认涉案土地已于2019年9月1日由各承包户租赁给他人,故又宁公司仅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金256967元(385450元÷12×8),对三官居委会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滁州市琅琊区三官街道办事处三官社区居委会与被告安徽又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二、被告安徽又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琅琊区三官街道办事处三官社区居委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金256967元;三、驳回原告滁州市琅琊区三官街道办事处三官社区居委会的其余诉讼请求。7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0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40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区三官街道办事处三官社区居委会2000元,被告安徽又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见附件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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