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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陆市监商罚字﹝2017﹞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之规定。 当事人擅自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 2、罚款2000元(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06
    决定机关 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管科)
    法定代表人 资盛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