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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新)应急罚〔2019〕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兴集物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如实记录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5月6日,根据“铸安二号”专项执法行动安排,结合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宁波国家高新区安监局会同宁波高新区交通管理局对宁波兴集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对公司有关负责人询问了解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上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5月06日对宁波兴集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了询问了解,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兴集物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高新)安监检记〔2019〕03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高新)安监责改〔2019〕021号〕复印件1份,陈光夫的询问笔录、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宁波兴集物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兴集物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5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1、在2018年底我公司只有6辆集卡车在运行,3辆车龄老已停运,企业亏损严重做企业关闭准备工作,多数职工在2018年度已辞职,只留下会计、出纳、负责人。每月要上报隐患排报表原会计在做上报工作。因2019年1月会计生坏毛病去上海治疗没有做隐患报表交接工作,包括会计账目到目前还没交接清楚,我公司申请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要求减少贰仟元处罚,是否合适请安监局照顾为盼!  对你(单位)提出的异议,本机关认为: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将给予酌情减少处罚。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宁波兴集物流有限公司可以处五万以下的罚款.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4
    决定机关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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