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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新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78****028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33民初361号
    案号 (2021)冀0433执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新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玉华、贾鹏森、薛延顺、崔颜颜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自2020年9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 二、被告馆陶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00.0元,由被告河北新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新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玉华、贾鹏森、薛延顺、崔颜颜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自2020年9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 二、被告馆陶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00.0元,由被告河北新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新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玉华、贾鹏森、薛延顺、崔颜颜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自2020年9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 二、被告馆陶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00.0元,由被告河北新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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