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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汾阳市监价罚[2020]1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2.50684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8
    决定机关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石呈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