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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宣化县天绒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70567****720R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张商初字第109号
    案号 (2021)冀0705执恢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宣化县天绒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180.908万元,2014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双方签订编号分别为15021300000026、15021300000046的《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宣化县天绒矿业有限公司如不能按上述判项偿还借款本息,则以其提供的2万吨红矿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编号为15021300000026的《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以其提供的6万吨红矿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编号为15021300000046的《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其利息; 二、若被告宣化县天绒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红矿石质押物仍不能足额清偿借款本息的,由被告李新生对被告宣化县天绒矿业有限公司所欠编号为15021300000026的《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被告李新生有权向被告天绒公司进行追偿;由被告李新生、天祥公司、宏达公司对被告宣化县天绒矿业有限公司所欠编号为15021300000046的《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本金1200万元及其利息,在1200万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被告李新生、天祥公司、宏达公司有权向被告天绒公司进行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承担的份额。 如果被告宣化县天绒矿业有限公司、李新生、赤城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天祥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00元由被告宣化县天绒矿业有限公司、李新生、赤城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天祥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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