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东)行罚决字[2021]028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8日,刘某娟入住维也纳酒店8815房间,维也纳酒店工作人员王某未将刘某娟的身份信息登记于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后于2021年9月8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2021年6月8日,维也纳酒店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维也纳酒店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东关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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