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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邦尔得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覃文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46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3民初36944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189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862597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邦尔得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运代理费用177,661.54元;二、被告深圳市邦尔得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77,661.5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三、被告深圳市邦尔得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16元,保全费1,559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邦尔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深圳市邦尔得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逢付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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