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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金市监红行处字〔2020〕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地方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三章 年度报告→第二十八条→[报告期限及提示] 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决定进行从轻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6
    决定机关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