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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消)行罚决字〔2019〕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乐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3211号的乐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性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面积:1200平方米,法定代表人:蒋峰极)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乐清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9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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