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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076****31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民初2553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8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4月20日利息、罚息共计365,260.00元,2019年4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二、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坐落于大洼镇兴盛街06101200:1-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85、建筑面积为583.44平方米的房产(债权数额180万元)一处;坐落于大洼镇兴盛街06101200:3-5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86、建筑面积为911.72平方米的房产(债权数额185万元)一处;坐落于新开镇铁南村政府7号地02047025-5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G02000182、建筑面积为637.56平方米的房产(债权数额28万元)一处;坐落于新开镇胥家村(原铁南村)、地号为10405147、使用权面积为20447.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金额107万元)]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57元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4,678.50元,由辽宁金社裕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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