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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1〕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霞西路的由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越发紫金府住宅小区消防控制室只有一人值班,另一值班人员脱岗,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9
    决定机关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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