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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皋)行罚决字[2019]537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开始,雇用保安员唐某龙(未办理保安证)、罗某水(未办理保安证)、李某龙(未办理保安证)从事越城区皋埠镇东湖庄园的保安工作,2019年7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2018年11月30日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处警告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20日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零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9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皋埠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