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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安舜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本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3939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2执404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7-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健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793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5日,拖欠的利息为16683.24元、罚息为220073.74元,自2016年9月6日起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36000元; 二、被告潘丹对被告卢健将的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南京泰盛迪厂、南京安舜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晨、余梅对被告卢健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16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发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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