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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皖宿灵交罚〔2021〕10006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