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字[2021]3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4919834G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2505房法定代表人:李光睿2021年4月7日,根据抽检发现的线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我局于2021年4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7日期间,生产女针织毛衫(货号:5499090-7T04273-033)10件,销售8件,自行送检2件,生产成本210元/件,销售价格400元/件。上述产品包装内含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有“标准:FZ/T73018-2012”、“等级:一级品”。经创标(北京)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所检起球项目不符合FZ/T73018-2012一等品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1520元,涉案产品没有库存。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检验报告、成品采购合同、出货表、销售协议书、样衣出入仓明细、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光睿及被授权委托人黄榆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1]3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51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罚没款合计662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地址:广州市龙口东路210号、电话:020-38748355),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