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823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7314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2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19-09-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刘笑影、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刘笑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548888.76元,利息85126.28元,罚息4156.61元(截止2016年2月21日;并自2016年2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实际清还完毕全部贷款金额之日止; 三、被告刘笑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700元; 四、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刘笑影提供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65-2号(2-1-2)、建筑面积242.94平方米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被告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笑影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笑影追偿。 如果被告刘笑影、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笑影、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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