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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国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823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806号
    案号 (2017)辽0104执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9
    发布日期 2018-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火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本143028.15元、利息6818.3元、罚息748.77元(计算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 二、被告陈火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逾期还款利息、罚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被告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火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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