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000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4411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双流民初字第09168号 |
案号 | (2018)川0116执2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01-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川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992元,并按如下方式支付利息:以139522.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3日止;以1589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2元,由被告四川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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