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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康福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1456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巩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巩法执字第02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4
    发布日期 2015-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雷春旺借款本金二百九十九万六千元及利息(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到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郑州市向前弹簧有限公司、康福升、刘利敏、徐红亚对前项被告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在三十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雷春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郑州市向前弹簧有限公司、康福升、刘利敏、徐红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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