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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康福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1456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管民二初字第1685号
    案号 (2015)管法执字第02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管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9
    发布日期 2016-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广发银行郑州银基支行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郑州市向前弹簧有限公司、康福升、刘利敏、徐红亚、王利改对被告河南省丰田耐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在起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徐红亚的郑州市金水路305号4号楼2单元6曾东户的防长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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