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于庆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448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4民初9331号 |
案号 | (2017)京0114执31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日期 | 2017-07-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欠款9276287.76元;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2日的违约金共计894667.87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276287.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2762元; 四、原告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50辆SQR4251N6ZT2牵引车和50辆TB9401CCY仓栅式运输半挂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该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折价及其他处置方式以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实现债权; 五、案件受理费77803元及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乌鑫煤业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12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襄阳南车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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