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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工商检处字〔2017〕第32020171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3
    决定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法定代表人 胡洪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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