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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德炎农寿光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70334****139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703民初2189号
    案号 (2018)湘0703执1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19-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许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常德炎农寿光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二、被告常德炎农寿光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许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违约金77466元; 三、原告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许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被告常德炎农寿光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流转土地进行复垦的诉求见本院(2018)湘0703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 四、驳回原告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许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常德炎农寿光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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