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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卫公罚〔2017〕1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市海烨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服务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舟山市海烨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770号美乐汇大厦B座二层经营的宾馆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未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宾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2-3个月的,为较重程度中的一般情节,给予罚款3600-5000元”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认定你单位为违法程度较重中的一般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5
    决定机关 区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