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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长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530****673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91民初206号
    案号 (2021)苏0791执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汉长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909.4元及利息(按正文中所述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汉长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武汉长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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