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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开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开化鸿启置业有限公司。经查明,2021年4月18日8时40分,当事人在彩虹路38号设置“华鸿·天悦湾”展厅,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店外人行道进行开业活动。2021年4月18日9时1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衢开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5–003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4月18日12时前将人行道上相关物品撤除,恢复人行道正常通行。2021年4月19日10时20分,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华鸿·天悦湾”店外人行道上相关物品已清理,人行道恢复正常通行,当事人已整改完毕。2021年5月6日10时47分,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衢开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5-0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衢开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5-003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期限内整改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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