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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互得利丝绸整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平建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163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4860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6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9
    发布日期 2018-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江市互得利丝绸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杜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56261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626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0******0001793账号,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13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23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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