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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序号7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且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态度诚恳,并承诺以后一定按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管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5
    决定机关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王朔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