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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7月13日向杭州殊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市监景告〔2021〕51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散装茶叶分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838元。2、罚款人民币2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的罚款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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