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0]10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原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6月30日记-16号凭证暂估材料入库21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记-11号凭证暂估商品入库85000.00元,上述暂估入库的材料商品中已有101637.37元在2016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2017年5月31日前已取得发票64080.00元,自查时已作纳税调增8800.00元,剩余28757.37元未取得发票、也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第八条之规定,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仍未取得发票的暂估材料成本28757.37元不得税前列支,应调整增加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757.37元,应补交2016年企业所得税2875.74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应补税款50%的罚款1437.8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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