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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安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3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所有工程全部完成,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经安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朗境园项目二期违法建筑不予拆除的决定,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城乡规划)第15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裁量标准,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没收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路朗境园二期项目1-3#、5-13#、15-20#18幢楼212套房屋增建的408根中庭框架梁,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2711512)百分之九,即人民币陆佰伍拾肆万肆仟零叁拾陆元整(¥6544036元)的罚款,请审核。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