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执罚决字[2018]第04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8]第0455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495号(楼下一间30平米);负责人:王德银现查明:当事人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临时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在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路朗境园工地进行示范区(临时售楼部和样板房)的建设施工,该示范区(临时售楼部和样板房)的建筑面积为1100平方米,项目承包合同总价为壹佰壹拾叁万柒仟叁佰伍拾壹元整(1137351元)。查处该示范区(临时售楼部和样板房)时,临时售楼部基础已完成,正在进行一层支模作业。样板房基础已完成,正在进行砖墙砌筑作业,已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40%(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为415779元)。后经安吉县规划局确认,该工程属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且该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应当限期拆除。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征询意见函、安吉县规划局函复、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方营业执照、施工方法人身份证明、施工方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施工方法人身份证、施工方委托人身份证、施工方调查(询问)笔录、施工方授权委托书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构成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8年05月17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17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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