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执罚决字[2018]第04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8]第0400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3DND53;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495号(楼下一间30平米)。现查明:当事人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因埋设电力管线于2017年12月15日开始对安吉县昌硕街道绕城南线银亿朗境园工地南侧的城市绿地进行开挖,2018年4月11日执法队员到达现场时该工程未竣工(开挖、回填土已完成,未进行硬化,未恢复原状)。经安吉县园林绿化管理处确认,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已超期,该挖掘行为未造成损失,未达到恢复要求。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吉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表、安吉县园林绿化管理处情况说明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8年05月08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8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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