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执罚决字[2018]第02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8]第0207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益坡,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城西路415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N2G91。现查明: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方)与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路与望山路交叉口往南200米处的安吉朗境园工地平整土地协议,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3日开始对该工地进行土地平整作业,2018年3月8日08时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工地出入口对进出工地车辆与路面进行冲洗,造成车辆带泥运行,将泥块掉落至凤凰路,对路面造成污染,污染面积为564平方米(长188米*3米),在车轮经过的两侧路面呈块状分布。后施工单位负责人于2018年3月8日10时30分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即停止该行为,并于2018年3月8日13时前将污染的路面冲洗干净。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复查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构成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8年04月04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4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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