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虞烈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3124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杭萧商初字第00233号 |
案号 | (2014)杭萧执民字第032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4-25 |
发布日期 | 2014-09-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虞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马小光借款19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二、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虞烈刚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马小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虞烈刚、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0元,减半收取117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760元,由马小光负担585元,由虞烈刚负担16175元,应由虞烈刚负担的费用由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此款马小光已向本院预交,马小光同意虞烈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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