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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芈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MA****8K4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3民初17741号
    案号 (2022)沪0113执2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徐月芳与被告上海芈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健身合同关系于2021年6月2日解除;二、被告上海芈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月芳私教健身费用5,418元;三、被告贾岭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芈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徐月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上海芈珈健身咨询有限公司、贾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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