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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佳乐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9****526C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6]第845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121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5998858.02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为381841.23元,2016年5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7.2225%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二)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230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475万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为349457.52元,2016年5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8.774%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三)本仲裁费用90680元,由申鹭达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90680元支付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宏大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安市英都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南国用(籍)第31070228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南土他项(2014)第20140587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的所有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三)项裁决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担保最高余额以6208000元为限,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用不在上述最高余额内; (五)申请人对宏大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安市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3336号,土地他使用权证号为南国用(2011)第0011028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1794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的所有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三)项裁决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担保最高余额以3153万元为限,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用不在上述最高余额内; (六)佳乐公司、洪光明和吴乌训、洪建城和吴春敏、恒阪公司、华辉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裁决中申鹭达公司所负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佳乐公司担保的最高余额以12000万元为限、洪光明和吴乌训担保的最高余额以2亿元为限、洪建城和吴春敏担保的最高余额以13000万元为限、恒阪公司担保的最高余额以2150万元为限、华辉公司担保的最高余额以12800万元为限,但实现债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均不在上述担保最高余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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