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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佳乐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9****526C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60608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466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1010万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1146070.19元,2017年2月20日为1146070.19元,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6.2115%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二)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762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1511847.67元,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6.16%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三)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34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715万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1031869.42元,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7.28%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三)本仲裁费用90680元,由申鹭达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90680元支付给申请人; (四)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61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1460万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1995082.88元,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7.28%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五)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81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695万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965957.89元,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7.28%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六)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97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1480919.97元,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7.56%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七)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124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1088500.76万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1511847.67元,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7.2225%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八)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339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1650万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2208821.59元,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7.14%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九)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450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2043221.4元,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7.14%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十)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846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欠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562223.74元,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计算的为罚息与复利,标准均为按年利率4.5955%上浮3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十一)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偿还213号《承兑协议》项下垫款利息77308.88元; (十二)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3号《承兑协议》项下垫款利息347885.83元; (十三)本仲裁费用604404元,由申鹭达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申鹭达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604404元支付给申请人; (十四)申请人对宏大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安市英都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南国用(籍)第31070228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南土他项(2014)第20140587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的所有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十三)项裁决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担保最高余额以6208000元为限,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用不在上述最高余额内; (十五)申请人对宏大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安市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3336号,土地他使用权证号为南国用(2011)第0011028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1794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的所有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十三)项裁决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担保最高余额以3153万元为限,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用不在上述最高余额内; (十六)洪光明和吴乌训、洪建城和吴春敏对上述第(一)至(十三)项裁决中申鹭达公司所负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洪光明和吴乌训担保的最高余额以2亿元为限、洪建城和吴春敏担保的最高余额以13000万元为限,但实现债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均不在上述担保最高余额内。 (十七)佳乐公司、华辉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裁决中借款本金及按照借款年利率6.06%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至(十三)项裁决中申鹭达公司所负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佳乐公司担保的最高余额以12000万元为限、华辉公司担保的最高余额以12800万元为限,但实现债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均不在上述担保最高余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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