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塔邮处〔2017〕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要求登记寄件人身份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今后做到如实记录寄件人身份信息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2、处罚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26 |
决定机关 | 塔城地区邮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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