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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0068****322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5865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2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借款本金110万元、支付利息44921.18元(截止2019年9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淑琴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4元,减半收取计7552元,由被告周淑琴、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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