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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路政罚〔2021〕02147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0日9时7分,李辉驾驶台州市帅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05501重型自卸货车(四轴)载运石渣从上岙开往路桥,行经X202(十路线)路桥方向K10+910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104国道黄岩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14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2021年6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30日对李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台州市帅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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