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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15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市帅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运输散装货物时,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1511号被处罚人:台州市帅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DYC4U10法定代表人:管海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灵山西路247号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0年9月7日开始对台州市帅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道路上运输散装货物时,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或其他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9月9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台州市帅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等业务。2020年9月7日15时05分左右开始,被处罚人组织其公司浙J05501重型自卸货车,从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新龙岙村岩场运载散装石渣至台州市滨海集聚区旺能发电厂,途经湖滨路、财富大道等道路。2020年9月7日15时20分左右,浙J05501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散装石渣在财富大道自北向南行驶时,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2020年9月7日15时20分左右案发时浙J05501重型自卸货车在财富大道上行驶情况、车辆载物情况,以及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情况。2.金滔滔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组织其公司浙J05501重型自卸货车从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新龙岙村岩场运载散装石渣至台州市滨海集聚区旺能发电厂,2020年9月7日15时20分左右,浙J05501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散装石渣在财富大道自北向南行驶时,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在道路上运输散装货物时,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现根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元)。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9
    决定机关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