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967****60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9民初664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12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别特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782,414.40元; 二、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别特工贸有限公司利息(以6,782,41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未付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浙江别特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924元(浙江别特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浙江别特工贸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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