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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市监罚〔2019〕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0
    决定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佘光耀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