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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天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5****62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深国仲裁4155号
    案号 (2021)粤03执8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5611586】。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95,000元、利息人民币3,118.10元、罚息人民币52,907.52元(罚息暂计至2021年7月9日,此后以未还本金2,1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人民币73元(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9日,此后以未还利息人民币3,118.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利息清偿之日止);(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67,532.96元;(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专利名称为:一种卡盒发卡设备(专利号:2016103289934)、一种用于智能卡设备中的电源自动切换电路(专利号:2016100192602)及一种自动发卡装置(专利号:2009101049283)的三项专利权享有质权,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质押财产并以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保全费及仲裁费;(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补偿申请人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1,58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交该费用,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以上裁决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义务,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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