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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南鲲鹏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CE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2498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9)粤0306执10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0-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9606046】。调解书内容:一、原、被告各方确认截止2019年6月10日被告李晓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69,123.2元及利息人民币229,567,98元(利息以3,869,123.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3月13日计至2019年6月10日)、剩余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律师费总额人民币300,000元),合计人民币4,198,691.18元;二、被告李晓骊分两期向原告偿付上述借款本金及剩余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第一期于2019年6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6月11日计至2019年7月30日),款项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程碧洪,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龙华支行,银行账号62270072004****2081);三、被告马彩贵、何楠、张来安、中南鲲鹏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崎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晓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被告张来安、中南鲲鹏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崎峰实业有限公司若于2019年7月30日前履行担保义务,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2,036,728.88元,则原告放弃就剩余债务向被告张来安、中南鲲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崎峰实业有限公司主张连带担保责任的权利,剩余债务由被告马彩贵、何楠继续承担连带祖保责任;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方就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就此了结;六、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以被告来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被告已支付的款项按照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予以抵扣)及逾期利息(以剩余未偿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月息2%标准,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帀23,41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417元,由被告李晓骊负担人民币14,208.5元,由被告张来安、中南鲲鹏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崎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208.5元,被告李晓骊、被告张来安、中南鲲鹏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崎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2019年7月30日前径付原告,原告多交诉讼费人民币23,417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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